113年度司票字第5959號
聲 請 人 李彬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早於到
期日)
三、確認附表到期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本票
所載到期日不符)
四、確認附表提示日為113年5月15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
五、提出相對人元泰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