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269號
聲 請 人 劉建庭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台灣矽研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陳報本票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㈢確認相對人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利息請求是否有誤?
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且此條規定於本票
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