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376號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除其附表未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之請求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