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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聲  請  人  神助物流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樺 
相  對  人  江大中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640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8月5日
108年8月5日
TH336510

002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9月8日
108年9月8日
TH336511

003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10月8日
108年10月8日
TH336512

004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TH336513

005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TH336514

006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9年1月5日
109年1月5日
TH336515

007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視為未記載
(原記載到期日108年2月5日,改寫後為109年2月5日,因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名,以改寫前日期108年2月5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參照。另到期日在發票日前應視為無到期日之記載。)
109年2月5日
TH336516

008
108年7月8日
50,000元
109年3月5日
109年3月5日
TH336517

009
108年7月8日
36,700元
109年4月5日
109年4月5日
TH336519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