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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5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58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鈞麗食品原料行、林黃光廷、林黃金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鈞麗食品原料行之負責人林黃光廷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死亡,請補正鈞麗食品原料行之合夥契約,俾認定法定代理人林黃光廷之繼承人是否依民法第687條繼承合夥關係,如得繼承,併補正林黃光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人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具狀列明相對人鈞麗食品原料行之法定代理人。
二、依訟事件法第35條之1立法理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之事件,該條既限定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始得為此聲請,則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故發票人死亡後,自不得由其繼承人承受程序,今林黃光廷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死亡,無法由繼承人承受程序並合法送達,請聲請人陳報是否同意撤回對相對人林黃光廷之聲請。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