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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6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志鈞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廖松柏、洪金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出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