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661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廖松柏、洪金玉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相對人吉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