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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6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6816號
聲  請  人  曾瑞炘 
相  對  人  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瑢 

相  對  人  陳岳鴻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6816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1年6月14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4日
CH390984

002
111年6月17日
1,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7日
CH390985

003
111年6月2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21日
CH390986

004
111年7月1日
1,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7月1日
CH390989

005
111年6月10日
3,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10日
CH390990

006
111年6月8日
1,1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6月8日
CH39099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