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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柏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貨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寬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冠實業有限公司、堅貞企業有限公司、陳煌彰、陳冠廷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煌
      彰〞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貨殖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㈣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相對人簽發到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本件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