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200號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貨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虹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寬勝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成冠實業有限公司、堅貞企業有限公司、陳煌彰、陳冠廷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大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陳煌
彰〞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相對人貨殖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示日為何?(查無提示意旨。)
㈣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欄相對人簽發到
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查
本件本票影本無到期日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