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353號
聲  請  人  主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相  對  人  蔡秀鳳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7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0735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3年1月9日
50,000元
113年1月30日
113年1月30日
TH352133

002
113年1月9日
50,000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TH352134

003
113年1月9日
50,000元
113年3月30日
113年3月30日
TH352135

004
113年1月9日
50,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TH352136

005
113年1月9日
50,000元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TH352137

006
113年1月9日
50,00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TH352138

007
113年1月9日
50,000元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TH352139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