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496號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林志良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查相對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柏豪業於113年7月16日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