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565號
聲 請 人 普慧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廖繼宏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廖繼宏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
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
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
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
要旨參照)。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
非訟事件,而其所執有本票1紙,業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該本票重複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