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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65號
聲  請  人  普慧帷幕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繼宏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廖繼宏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其所執有本票1紙,業經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04號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有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該本票重複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即係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