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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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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7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779號
聲  請  人  陳天來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王琇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
      ?(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