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808號
聲 請 人 良品國際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楊弘德間
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本票裁定與原
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
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聲請人名稱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為林柏榮
一節,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