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8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志鈞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張永昌、廖翠琳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黃〞柏元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欣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