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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0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15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確認請求之本票為何?)
    ①如欲撤回票號CH083256之請求,自行向管轄法院台北地院遞狀,而向台中地院聲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應繳納新台幣2,000元。
    ②如欲僅請求票號CH083256之本票,由台中地院移轉管轄,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
    ③如欲請求三張本票,其中票號CH083256由台中地院移轉管轄,應繳納新臺幣5,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相對人為何?(票號CH083256之發票人為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其本票上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而公司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屬台北地院管轄,票號WG0000000、WG0000000發票人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裁判費:依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