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015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確認請求之本票為何?)
①如欲撤回票號CH083256之請求,自行向管轄法院台北地院遞狀,而向台中地院聲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應繳納新台幣2,000元。
②如欲僅請求票號CH083256之本票,由台中地院移轉管轄,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
③如欲請求三張本票,其中票號CH083256由台中地院移轉管轄,應繳納新臺幣5,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並提出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相對人為何?(票號CH083256之發票人為台「欣」大股份有限公司,其本票上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而公司址設於台北市松山區,屬台北地院管轄,票號WG0000000、WG0000000發票人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四、提出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1、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
2、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3、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4、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5、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徵收四千元。
6、一億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