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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04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045號 聲 請 人 吉紡纖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蔡進旺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 聲請狀末聲請人吉紡纖維有限公司之公司印章並補正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三紙本票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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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