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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4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林柏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相對人林柏豪之繼承資料,並列明相對人和鑽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