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155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簽發票面金額300萬元之「本票」。(因台端所
提票據為「支票」,
非本票,無法聲請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㈡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若無法補正「本票」是否仍繳納
費用請自行斟酌。)。
㈢具狀列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
本件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並提出相對人傳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