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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158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永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件。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明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