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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315號
聲 請 人 劉振魁
上
聲請
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
許雅琪、許哲瑋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之事項及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
簽發之「本票壹紙」、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