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362號
聲 請 人 馥華全球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SRIANI即施安妮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持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0,080元,
詎經提示仍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執票人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換言之,見票即付之本票,如執票人未踐行付款之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次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票據
債務人得拒絕支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
經查,系爭本票之
發票日為西元2024年(即民國113年)4月16日,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
準用第66條規定參照)。
惟聲請人陳稱提示日為民國113年4月6日,
核屬發票日前提示,依上意旨,不生提示效力,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