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40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
分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紀卉秐即紀素萍即儷都髮沙龍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中「於109年5月6日簽發」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票載
發票日111年7月6日不符。)
三、確認請求事項及事實理由本票票面金額5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本票票面金額447200元不符。)
四、提出相對人紀卉秐即紀素萍即儷都髮沙龍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