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49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陳永傑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到
期日113年7月16日,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之金額,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一定之金額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查
本件聲請人持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本票,其
票面金額欄字體重疊,無法辨識確定之金額,又無阿拉伯數字可資參佐而得以確認
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為何,
揆諸首揭說明,應屬無效之票據,故聲請人遽行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