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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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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81號
聲  請  人  安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昌德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帛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利息起算日為何?(本票有到期日之記載,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