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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8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9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長揚開發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楊長庚於相對人簽發本票時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