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000號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三太貨運有限公司、邱年慶、王麗婷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陳報相對人三太貨運有限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三太貨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