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馮薇
上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翔勝
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何明宗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
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二、確認何明宗是否為相對人?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XXX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