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301號
上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與
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更正相對人元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之記載為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林宜得,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