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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35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帝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賴孝賢、鄭淑玉、杜志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鄭淑玉」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帝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杜志忠」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帝璟空間應用設計有限公司、明宥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帝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