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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3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389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志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俊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票發票日期是否有誤?與所附本票所載發票日期不同。
    ㈡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所附本票並未記載美金之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