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丁氏碧玄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TAMBAUAN JERUSZE 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8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號為TH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5,368元,到
期日為民國112年8月19日,經提示未獲兌現,
爰請求裁定
強制執行云云。
二、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
所載發票人姓名「TAMBAUAN JERUSZELLE ORRO」與
聲請狀相對人姓名「TAMBAUAN JERUSZE 」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
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TAMBAUAN JERUSZE」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30日寄存於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