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457號 聲 請 人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即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 司
相 對 人 劉浿禎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3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 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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