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9463號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曾哲岡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曾哲岡即發楞吃辣食工作室」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二、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本票到
期日為「113年8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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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退還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扣匯款費用10元),請提供貴公司存摺封面影本,利行退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