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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1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
聲請人
聲請對於
相對人
李佳和准予
本票
裁定
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一、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相對人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
期日
前之民國113年07月19日即羈押於桃園看守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