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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61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佳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明本票到期後曾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依相對人在監紀錄,其於本票到期日前之民國113年07月19日即羈押於桃園看守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