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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7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5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漸隆電機實業有限公司、李東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及原因事實相對人共同簽發本票面額為「2,978,5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