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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9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91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楊承翰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純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確認本件本票到期日是否以本票原本記載之日期為準?(因狀附聲證一之本票影本記載之到期日與原本不相符。)   
三、提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