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劉常縈
主 文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明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曾國進不幸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死亡,聲明人劉常縈為被繼承人之媳婦,因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並提出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
云云。
二、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
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是以,如
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
三、
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國進於112年12月14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媳婦,此有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
可稽,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
惟本件聲明人係為被繼承人之媳婦,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
揆諸首開說明,聲明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