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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2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司繼字
第2875號
抗 告 人
即
關係人
叢昌盛
抗告
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就113年度司繼字第2875號
酌定遺產管理
報酬
等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規定
準用
非
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抗告人
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
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