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人 江依宥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徐敬宇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
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徐敬宇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27日及113年9月1日,發函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
翌日起10日及7日內補正,
上開通知分別於113年8月2日及113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通知及送達回證在卷
可參。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本院家事紀錄科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依
前揭說明,上開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徐敬宇之遺產管理人一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