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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4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司繼字
第4292號
聲 請
人 乙○○
甲○○
丙○○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丁○○
戊○○
上列
聲請人
聲請
拋棄
繼承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乙○○、甲○○、丙○○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
(母)之簽章。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戊○○之印鑑證明
正本
(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
公證
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