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4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870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鄭堯升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三、被繼承人鄭堯升完整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鄭堯升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陳報如被繼承人鄭堯升之遺產不足清償選任遺產管理人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代管遺產期間所生之費用、遺產管理人之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有關遺產管理所生之一切費用及報酬,聲請人是否願意代墊該費用及報酬。
六、提出被繼承人鄭堯升之遺產清冊及相關遺產證明文件。
七、陳報被繼承人鄭堯升之遺產是否大於遺債、或遺債大於遺產,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