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黃涵蓁
上列
聲請人間聲請指定被
繼承人黃國安
遺囑執行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一、被
繼承人黃國安之親屬系統表,包含本人、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伯伯、叔叔、姑姑、舅舅、阿姨)、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
年籍資料、存歿情形、
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
本件符合
民法第1132條規定之無民法第1131條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親屬會議難以召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釋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黃國安之
繼承系統表(包含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姓名、年籍資料),並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四、提出
適當
遺囑執行人人選(須
非繼承人、受
遺贈人之公正人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
正本(因本件聲請人黃涵蓁與被繼承人之遺產有利害關係,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囑執行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