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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50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司繼字
第508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列
聲請
人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
繼承
人林黃光廷之
繼承系統表
。
二、被
繼承人
林黃光廷全體繼承人已
拋棄繼承
之證明。
三、被繼承人林黃光廷第一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