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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繼字第 5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司繼字
第5219號
聲 明 人 喬雅歆
上列聲明人聲明
拋棄
繼承
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
費。查
本件
屬
非
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
法第97條
準用
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