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顏閩孝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為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顏閩孝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顏閩孝於民國113年死亡,其繼承人張彩玉、顏秀璞及顏莉蓁自願
拋棄繼承權,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聲請人為對被繼承人遺產行使權利,依
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顏閩孝之
債權人,固據其提出
本票影本
可證,
惟聲請人所提出之
委任狀之
委任人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
本件之聲請人不符,本院於114年3月1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委任狀,
上開裁定於114年3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本件聲請有未經合法代理之違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