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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紀有限公司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1年度中簡聲字第15號裁定,提供新臺幣622,917元為擔保金,停止執行,茲因兩造間訴訟已終結,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致本院無從合法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