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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Joseph M. Tiller


代  理  人  高志朋律師/彭瑞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斯貝特採購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9月30日止完
結清算。
    理  由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尚在審核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 
  清算事務尚未完成,聲請裁定准予展期3個月。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又聲請人係於112年12月31日就任清算人,原應於113年6月30日前完結公司清算事務,聲請人於113年7月1日為本件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應予准許展期至113年9月30日止完結清算。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