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陳璟綸
相 對 人 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世皇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律師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詎聲請人按相對人公司設立址即臺中市○區○○○路○段00號、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即臺中市○○區○○○街00號寄送律師函,該信函均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分別蓋有「遷移不明」、「招領逾期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律師函、內政部警政署查捕逃犯網路公告查詢結果、退件信封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設立址即臺中市○區○○○路○段00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即臺中市○○區○○○街00號寄送律師函,分別經以「遷移不明」、「招領逾期退回」為由退回,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詹惟舜是否居住於臺中市○○區○○○街00號,尚有不明,
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查明其是否仍居住於居所地址,經該局函覆,查訪周邊鄰居稱詹民已許久未在該址進出,且該址之房屋業已售出與他人,目前實際住居人為李男,係今年6月新遷入,此有該分局民國113年7月30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103005號函
暨職務報告附卷
可稽,
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