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1/16~11/18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徐湘平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徐湘平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意思表
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徐湘平寄發如附件之「聚信法律事務所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1份及郵局退件信封1份、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26274號債權憑證1份(以上皆為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