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1107號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展期至民國114年2月1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普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10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